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5012号罪犯姜勇刚,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勇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姜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勇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6年9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3563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勇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勇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