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35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