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端州区大拇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经营者:陈自清,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端州区大拇指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