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66号原告:时仲波,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振华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五联路183号。
经营者:赵锡亮,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锡亮,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仲波与被告义乌市振华塑料厂、赵锡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仲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仲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