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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仲波与义乌市振华塑料厂、赵锡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66号
案件名称时仲波与义乌市振华塑料厂、赵锡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时仲波,义乌市振华塑料厂,赵锡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66号原告:时仲波,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振华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五联路183号。

经营者:赵锡亮,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锡亮,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仲波与被告义乌市振华塑料厂、赵锡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仲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仲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时仲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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