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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新马文印部、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桂0103民初1308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新马文印部、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市新马文印部,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308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权)被告:南宁市新马文印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尹翰高,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陈卫红。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新马文印部、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明明代理审判员  韦思宇人民陪审员  秦虹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永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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