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46号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
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雅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443947.5、名称为包装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雅奥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