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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177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号*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号佛山中国陶瓷城****#铺。

法定代表人:程小山。

再审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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