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64号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梦金圆银饰店,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湖塘镇东方社区花园头***号。
经营者侯伟,女,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梦金圆银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