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2249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驻地商业街南街西段路北。

经营者:曹风杰,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凤杰土产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