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5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云尧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仙鹿路****号。
经营者:张云尧。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云尧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