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48号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日初。
被告: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锐。
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缝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广缝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