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9386号 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
代表人Dr.NorbertMoritz和Dr.VolkmarBonn.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博乐仁,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胜林。
被告陶胜林,男,汉族。
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陶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2016年12月26日,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薛钧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庄晓民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