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78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宇。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