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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4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16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赵虎村。

经营者:李美美。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靓美龙宝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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