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11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莺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