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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民辖终116号
案件名称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没有确定,一审法院代替当事人作出选择是不妥的。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状况下,应按照通常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

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的裁定无欠妥之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以普通财产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

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家宏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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