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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洛知民初字第117号
案件名称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延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飞,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河南洛阳工业园区6号。

法定表人:卫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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