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0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百多鲜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桥花园*期拆迁安置房118-120店面。
经营者:许书会。
被告: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西路21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常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百多鲜超市、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