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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贝雷有限公司与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842号
案件名称勃贝雷有限公司与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勃贝雷有限公司,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42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I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

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被告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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