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42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I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
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被告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