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907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琪,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郑洪彩玩具商行,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北区25号楼2215号,经营者郑洪彩,女,1979年7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郑洪彩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