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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723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乐旺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723号之一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邢 芳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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