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79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景苑水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
经营者:林思柏,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景苑水泥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