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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716号
案件名称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1716号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晴,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

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1。

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5658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58.6元,两项合计62244.6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手机网游联运合作协议》(合同编号:GDQX-GZJS-T6-20191121),约定双方合作运营手机网络游戏《菲狐倚天情缘》,合作期为一年,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合同约定在被告的相关渠道运营原告的手机游戏《菲狐倚天情缘》,每月以合作产品的充值总金额为基数,双方按比例进行分成。

合同的4.3条约定被告无理由逾期支付原告款项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月逾期付款达到20日(不含20日)以上时,该月违约金按照该月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合作期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截止2020年9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2月的分成款共计56586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并于2020年8月12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但就该笔分成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网游联运合作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分成结算方式;

2.后台流水数据及对账邮件的截图,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2月分成款的金额;

3.律师函,拟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手机网游联运合作协议》(协议编号:GDQX-GZJS-T6-20191121,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一)甲乙双方合作形式。

1.1甲方负责通过自有的发行和其他网上推广渠道,包括但不限于WEB/WAP平台,手持终端设备内置等,向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手机用户提供手机网络游戏《菲狐倚天情缘》安卓版本及ios版本发布与销售服务,并为其平台用户提供手机网络游戏《菲狐倚天情缘》兑换虚拟货币服务。

1.2乙方负责合作游戏软件的研发、改进、更新和技术维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该软件及其更新版本。

1.3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合作内容所产生的运营收入进行分成。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21日开始到2020年11月20日止。

合作期满前60天内双方如无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协议可自动顺延一年或重新协商确定合同,再次到期亦同。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承诺利用自有渠道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网上应用商店、网上商城渠道等平台推广乙方手机游戏产品,以达到良好的推广效果;

甲方有义务保证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甲方的推广渠道等平台注册乙方游戏产品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且保证所有进行充值的玩家均已完成实名认证。

如甲方违反此保证义务的,因此导致的一切投诉或纠纷均有甲方负责。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1.5甲方负责为双方合作游戏产品提供支付通道,并保持支付接口稳定,保证用户支付安全便利,保证结算通畅及时,并适时拓展新的支付通道。

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银联以及其他支付通道。

……3.1.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准确的数据查询后台(甲方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如有扣量等假数据行为,甲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以便乙方能随时掌握该合作产品的详细收入数据。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保证拥有合作手机游戏产品的运营权,并拥有本协议下的合作的权利。

3.2.2乙方提供游戏的基础运营所需的服务器、宽带等运营环境,并提供技术网络支持。

3.2.3乙方负责合作手机游戏产品的开发、升级及维护工作,负责接口技术的开发和更新。

……(四)产品结算方式。

4.1结算方式。

4.1.1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后台记录的查询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数据出现误差的情况下,误差比例不超过0.3%且误差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情况下(以乙方统计的数据为基数计算),以乙方数据为准;

如果误差比例超过0.3%或误差数额超过1000元(以乙方的数据为基数计算),则双方先就无异议部分进行结算,剩下部分以双方协商结果为依据。

如果双方对实际收入的统计数据无异议,则以甲方提供的结算单为准。

4.1.2分成比例:经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按以下条件进行分成:甲方获得充值总金额的80%,乙方获得充值总金额的20%;

对应计算公式为:甲方获得分成金额=(充值总金额-坏账)×(1-税率)×甲方分成比例;

乙方获得分成金额=(充值总金额-坏账)×(1-税率)×乙方分成比例。

(合作产品充值总金额不扣除任何通道费用和渠道费用,通道费用和渠道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另:坏账指因非正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盗卡、黑卡、用户退款等原因)导致无法结算或退还用户的款项。

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并列出明细提供予乙方。

经双方查证核实且乙方书面同意后,该笔收入做坏账处理可予以扣除。

税率如下:乙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扣除税率为0;

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扣除税率为3.72%;

如乙方向甲方提供普通发票,则扣除税率为6.72%。

4.2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4.3付款时间: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

由甲方提供的各类支付渠道,在收入发生后的N+1月月初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送达《结算单》,结算第N月份该部分发生的业务收入。

在乙方确认《结算单》后,乙方需在确认《结算单》后10个自然日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需在N+2月25日前支付乙方对应的合作款并向乙方寄送已盖章的纸质版《结算单》。

以上事项节假日自动顺延。

甲方无理由逾期支付乙方款项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月逾期付款达20日(不含20日)以上时,该月违约金按照该月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若甲方超过对账期5个工作日还未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有权以乙方后台数据为准向甲方发出对账通知,甲方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或疑问,逾期未回应,则视为甲方认同乙方发出的对账通知单数据。

甲方不得以渠道方延迟对账、付款等为由,采取消极态度与乙方进行对账,或拖欠、拒不付款予乙方,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4.5甲、乙双方指定其对账人员信息分别如下:甲方对账人员:黄淑芬;

对账邮箱:huan×××en@zhiquhd.com;

联系方式:183×××××702;

QQ号码:765×××5。

乙方对账人员:文宇琴;

对账邮箱:yu×××n@q-dazzle.com;

联系方式:150×××××936;

QQ号码:285×××392。

如一方的对账人员变更,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邮件通知另一方,如变更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通知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否则一方按照本条载明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发出对账通知的,视为有效通知。

……(六)违约与终止。

6.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实际损失。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有权就其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保全费、鉴定费、财务费用及差旅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的费用等)要求违约方赔偿外,也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2如甲方未能依据约定时限、金额向乙方支付运营收益,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用户登录、注册、充值等权限,或切换合作游戏充值接口至乙方后台(切换至乙方后台所获得的甲方运营收益,均用于抵扣甲方所欠乙方之款项,若所得收益未能完全抵扣,则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偿还乙方;

若所得收益已抵扣完成,则多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因此而引发的一切问题与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也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七)其他。

7.1通知。

7.1.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至首页所列明的联系地址、传真和电邮地址。

一方如迁址或变更联系方式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其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另一方依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函件的送达有效,送达时间依本合同7.1.2条款约定。

被告在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原告在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为证明涉案游戏的运营收入及已向被告发送了对账单,原告提交了涉案游戏后台流水数据和邮箱记录截图,本院对上述截图内容摘录并概括如下:1.在后台中搜索“30-T6-菲狐倚天情缘”,设置查询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显示搜索结果为:专服为90617-T6极速BT专服(90617),渠道为12958-极速逍遥情缘双端,合计充值人数为301人,充值次数为1183次,充值总金额为282942元。

2.2020年3月6日下午5:17,发件人谢小芳(xi×××gxie@q-dazzle.com)向收件人黄淑芬(hu×××n@zhiquhd.com)发送了标题为:“【申请对账】《紫青双剑》,《菲狐倚天情缘》2020年2月对账单-广州极速&广东趣炫”的邮件,内容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对账,其中《菲狐倚天情缘》原告的后台流水为282943.00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56588.40元。

3.2020年3月16日下午3:17,发件人黄淑芬(hu×××en@zhiquhd.com)向收件人谢小芳(xiaofangxie@q-dazzle.com)发送了标题名为:“回复:【申请对账】《紫青双剑》,《菲狐倚天情缘》2020年2月对账单-广州极速&广东趣炫”的邮件,内容中写到“你好,请查收对账单,谢谢。

”该邮件有1个附件,附件名为“广州极速&广东趣炫2020.2月对账单”,该附件中显示《菲狐倚天情缘》游戏2020年2月的总流水为282942元,其他扣除为12,原告应得分成金额为56586.00元。

3.2020年3月16日下午3:23,发件人谢小芳(xia×××xie@q-dazzle.com)向收件人黄淑芬(huang×××en@zhiquhd.com)回复了上述邮件,内容为“你好~,对账数据没有问题,我方近期将开票寄出,如有信息变动请及时通知,谢谢!

”原告为证明《菲狐倚天情缘》游戏充值金额的真实性,当庭登录其后台网址http://sdk.ad.common.q-dazzle.com/qdazzle_login.php,输入账号密码,在相关页面输入《菲狐倚天情缘》的游戏名称,显示该游戏2020年2月的收入与该公司提交的页面截图一致。

2020年8月12日,原告委托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吴瀚律师向被告发送编号为(2020)粤德良函字第044号《律师函》,明确被告共拖欠原告《菲狐倚天情缘》游戏分成款56586元,要求被告在收函后七日内支付上述款项,逾期该律师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吴瀚律师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快递单号为EMS1092926271934)的方式将上述律师函寄送给被告,收件人为刘丽,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仙湖名苑自编之一202K房。

邮件状态显示该邮件于2020年8月15日10:49由速递易代为签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后台流水数据截图、对账邮件截图、律师函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本案事实。

涉案合同《手机网游联运合作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游戏运营分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完成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

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涉案游戏交由被告运营,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得收益;

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游戏运营的收益。

原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游戏交由被告运营。

关于收益分成款的支付问题,涉案协议约定,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在收入发生后的N+1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送达《结算单》,结算第N月份该部分发生的业务收入;

原告需在确认《结算单》后10个自然日内向被告提供正式发票,被告需在N+2月25号前支付原告对应的合作款项并向原告寄送已盖章的纸质版《结算单》;

以上事项节假日自动顺延。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对涉案游戏2020年2月份的收益分成款进行了对账,2020年3月6日,原告将2020年2月的对账单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上述对账单后在同年3月16日回复原告并确认涉案游戏原告应得收益分成款为56586元,原告于当天回复对被告核对的收益分成款数额无异议。

按照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4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收益分成款,但被告未履行涉案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二、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游戏运营分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应得收益分成款56586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2月的收益分成款5658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涉案协议约定“甲方无理由逾期支付乙方款项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月逾期付款达20日(不含20日)以上时,该月违约金按照该月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应得收益分成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对于被告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实际上约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逾期付款未满2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是逾期付款超过20日的,违约金为所欠款项的百分之十。

被告逾期未支付2020年2月收益分成款的天数已经超过20日,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欠款项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即5658.6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收益分成款56586元及违约金56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12元,由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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