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伯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女,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5A05)。
法定代表人:邵帅,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正,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伍壹玖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