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刑初33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佐辉,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
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董修志,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兴慧,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守庆,��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侯玉喜、杨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董修志、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黄守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佐辉伙同于兴慧于2015年6、7月份经事先预谋销售假冒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
由王佐辉负责资金,于兴慧负责提供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的样品袋和条形码并利用原有的客源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份,王佐辉自称从刘某(未到案)处购买假冒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种子,并通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张某处(二人均监视居住、另案处理)联系制作了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加十分京科968”商标的包装袋42000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5日左右,证人刘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于兴慧联系是否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出售,被告人于兴慧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肇州县的刘某12000袋,在收到定金2万元及余款6万元后,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刘某1,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元。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通过被告人于兴慧联系出售,以每袋4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共卖给吉林省长岭县的于某11060袋,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于某,销售金额人民币44.24万元。
3.2016年1月4日至6日,通过被告人于兴慧联系出售,以每袋5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卖给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的尚某2920袋,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尚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4.6万元。
4.2016年2月初,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李某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长岭县的宋某800袋,销售金额人民币3.2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及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张某、张某1、刘某1、尚某、刘某1、于某、孙某、宋某、金某、袁某、郁某证言、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种子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佐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佐辉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兴慧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于兴慧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佐辉伙同于兴慧于2015年11月份经事先预谋销售假冒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
由王佐辉负责资金,于兴慧负责提供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的样品袋和条形码并利用原有的客源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份,王佐辉自称从刘某(未到案)处购买假冒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种子,并通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张某处(另案处理)联系制作了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加十分京科968”商标的包装袋42000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11月25日左右,证人刘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于兴慧联系是否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出售,被告人于兴慧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黑龙江省肇州县的刘某12000袋,在收到定金2万元及余款6万元后,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刘某1,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1证言:我是通过刘明认识的于兴慧。
我家有亲戚朋友要买种子,我就问刘明能不能买到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加10分京科968”的种子,因为这是大品牌,大家都认可。
刘明说他有北京德农的销售于兴慧手机号码,负责东北地区的种子销售事宜。
大约2015年11月份左右,我给于兴慧打电话,跟于兴慧说要北京德农“加10分京科968”6000粒种子,于兴慧同意了并通过物流给我发的货。
我买了6000粒规格��种子,每袋1.8公斤,买了2000袋。
物流的运费是我花的,一共花了900元。
于兴慧开始让我交二万元定金,等货快到的时候,我交的剩余的六万元钱,然后厂家给我发的货。
两笔钱均是以现金汇款的方式打给于兴慧指定的叫孙某的农业银行账号里的,时间大概是2015年11月27日打的定金,12月初打的尾款。
我买的这批种子都卖给老百姓了,我不知道这批种子是假的。
2.被告人王佐辉供述:我原来在省原种业做过销售员,那时候销售不好,假种子的生意比较好,我就开始想倒卖假种子。
那时候于兴慧也问我能不能整假冒的种子,可以一起做假种子的生意。
我就是从QQ群里找到给我提供冒充“加十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的人,叫刘某(同音)。
于兴慧跟我联系,说要什么品牌的种子,要多少,我就和那个叫刘某的人联系,然后刘某给我发过来。
2015年,快入冬的时候,于兴慧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灌包”(假冒其他商标的假种子)种子。
我说有,四十元一袋,于兴慧说要两千袋,我说得先交2万定金。
于兴慧给我打了2万元钱,然后我给于兴慧发了2000袋种子,发过去以后于兴慧把剩余的6万给我打过来了。
我让于兴慧把这两笔钱打进我一个朋友叫李桂荣的卡里了。
3.被告人于兴慧供述:我因为销售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被带到公安机关。
我销售假冒的“加十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是从一个叫王佐辉的人卖给我的。
我和王佐辉是生意上的朋友,我原来在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上班当销售经理,2015年5月1日之后,我就不干了,不干后还有客户跟我要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我就问王佐辉���不能整到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种子。
王佐辉说有,之后我俩就开始做这个事。
2015年11月20日左右,黑龙江省肇州县的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要2000袋。
然后我就给王佐辉打电话,他说40元一袋。
然后我就给刘某1打电话说40元一袋,但是得先给我2万元的定金。
她往我指定的孙某的账号打了2万元的定金,2015年11月23日,又将尾款的六万元钱汇过来了,我就给王佐辉指定的李桂荣的账号转了6万元钱,并告诉王佐辉给刘明的姐姐发2000袋种子,但是我现在钱比较紧张,少给他2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二】.2015年12月至2016���1月间,通过被告人于兴慧联系出售,以每袋4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共卖给吉林省长岭县的于某11060袋,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于某,销售金额人民币44.2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在谢某处扣押加10分京科968种子1千袋。
在李某处扣押加10分京科968种子6973袋。
2.银行存款凭证:载明于某提供的给户名为孙某的农业银行卡2015.12.27汇款13.24万、2016.1.6汇款12万、2016.1.9汇款16万。
3.证人于某证言: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给北京德农公司打电话,要“加十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然后公司就把于兴慧的电话给我们了,我们就和于兴慧联系上了。
从2013年至今在于兴慧那里进玉米种子。
2015年12月18日,我给于兴慧打电话,问他订购“加十分京科968”牌的玉米种子,于兴慧就给我发过来60袋,没有给钱。
2015年12月27日,我又给于兴慧打电话说我要4000袋,他告诉我40元一袋,扣除去年公司的返利3万元,加上上次的60袋的钱一共是13万2千4百元,我汇到叫孙某的农行账户。
2016年1月6日,我又给于兴慧打电话说再要3000袋,他说还是40元一袋,然后我就又给于兴慧指定的孙某的农行账号存了120000元,2016年1月9日,我又给于兴慧打电话说再要4000袋,我又给孙某的账户存了16万元。
我在于兴慧那里进的都是北京德农加十分京科968牌的玉米种子,412400元加上他去年返利的30000元钱,一共442400元。
我一共在于兴慧那里进了11060袋,分给我卖种子的朋友谢某8000袋(每袋40元)。
4.证人谢某证言:我和于某是邻居,最初李某问我能不能找到屯968玉米种子,后期在邻居唠嗑的时候我就说谁能整着屯968,我能给发出去。
然后于某的爱人张国辉就搭言了,说他能弄到北京德农公司的加10分京科968,规格是6000粒的。
后来我给李某打电话把这个情况说了,李某说那得看看啥价,我就把张国辉这边的情况说了,然后我们就在于某那买了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
这批种子总共买了8000袋。
是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加10分京科968”牌种子,规格是每袋6000粒。
我分三次购买的,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7日购买一批,购买了3000袋;
第二次是2016年1月6日,购买3000袋,第三次是2016年1月9日购买2000袋。
我购进的这8000袋种子单价是每袋40元,我支付给于某的都是现金,第一次是12万,第二次是12万,第三次是8万。
第一批种子订购的是5000袋,但是后来张国辉(于某爱人)说没有那么多,就先给我3000袋,我给李某打电话,李某找车去拉走的。
第二批应该是3000袋,但是有1000袋是我买的,李某派来的司机就拉走2000袋,第三次李某派司机拉走2000袋。
我在于某处购买的种子,有7千袋卖给李某了。
5.证人李某证言:我来报案,我让谢某给我带一批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加10分京科968种子,结果他给我带的是假冒的种子。
谢某是吉林省长岭县光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2015年我想购买一批屯玉968玉米种子,因为该牌子的玉米种子在我们当地销售的比较好,于是我就给谢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买到屯玉968牌玉米种子。
后来谢某给我回电话说屯玉968没有,北京德农的加10分京科968行不行,我问谢某北京德农的加10分京科968多少钱,规格是什么,谢某说北京德农的加10分京科968规格是每袋6000粒,40元钱每袋,当时谢某说他能整到5000袋,我同意了。
2015年12月26日,我给谢某打了20万元钱。
2016年1月9日,又给谢某打了8万元钱,购买了2000袋。
我总共让谢某给我带了7000袋北京德农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
有人在我这里买种子,我就拍了张照片给发过去了,买种子的那个人说我正在销售的北京德农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有问题,然后我就给谢某打电话,把种子往回运。
6.被告人于兴慧供述:2015年12月18日,我在长岭的一个客户一个大姐给我打电话说要北京德农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要4千袋,我说先给她发60袋先卖着。
2015年12月27日那个大姐又给我打电话说要4千袋北京德农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我说一袋40元的价格,让她先给我打13万2千4百元,因为正常是16万,上一年有3万元的返利还没给她,这样加上第一次的60袋,一共是13.24万元。
2016年1月6日,长岭大姐又说再要3千袋,还是40元一袋,然后我又给孙某的农行账号存了120000元。
2016年1月9日,长岭大姐又打电话说再要4千���,又给孙某的账户存了16万元。
她在我这里进的都是北京德农加十分京科968牌的玉米种子,412400元加上他去年返利的30000元钱,一共442400元,一共就进了11060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三】.2016年1月4日至6日,通过被告人于兴慧联系出售,以每袋5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卖给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的尚某2920袋,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物流发送给尚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4.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登记备案证明:载明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刘某2。
经营范围不分装种子,经营范围玉米杂交种子,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3日在刘某2处扣押京科968牌种子2780袋。
3.证人尚某证言: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的位置在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2公里处长春市农科院种子销售大厅26号,法人是刘某2,我和他是合伙关系,我提供资金,刘某2负责经营。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于兴慧销售给我们经销处两批种子,第一批是2016年1月4日到货,1520袋,第二批是1月6日到货的,1400袋。
两次一共购进了2920袋。
每次都是50元一袋,第一批7.6万元,第二批7万元。
钱都是汇到于兴慧提供的户名为孙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第一批扣除了去年从于兴慧那里进货的返利3万元,给他汇了4.6万元。
第二次7万元直接汇到那个账户。
这些种子我卖出140袋,还剩2780袋。
我是以45元左右一袋出售的,因为每袋有返利10元左右,所以我们低于进价50元销售,还能有5元的利润。
于兴慧说厂家找配货车将种子给我拉来,我们商定货到长春后付款,下午的时候,配货车司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种子到了,我让司机将种子拉到长白公里种子大厅。
1月6日第二批货也是于兴慧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有1400袋种子,我也同意了,还是那个司机给我送来的种子,我付给了500元运费,1月7日我给于兴慧存入了7万元钱,听送货司机说种子是从四平拉来的。
4.证人刘某2证言: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的法人代表是我,尚某和我是合伙人,她负责进货,账目等相关事宜,我负责销售。
听尚某说她买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是在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一个叫于兴慧那里购进的。
这批种子是今年一月份进购的,我听尚某说她一共进购了两批,一批1520袋,一批1400袋,一共2920��,50元一袋购买的,这两批种子价值14.6万元,种子款给了于兴慧,全部结清了。
我经销处还有2780袋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卖出去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都卖给老百姓了,45元钱每袋。
我们没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的代理权,北京德农不给我们货,有老百姓来我们这里要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然后我看找的人也不少,就同意尚某进购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了。
5.被告人于兴慧供述:2016年1月4日长春的尚某给我打电话要3000袋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我说没有那么多,现在只有920袋,50元一袋,然后2016年1月4日尚某就给我汇过来了46000元,我给王佐辉汇过去45000元,2016年1月7日尚某给我打电话还要2000袋,并和我说2015年的种子的返利钱还欠她30000元,给我汇7万元,我就又让王佐辉一共又给她发了2000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四】.2016年2月初,被告人王佐辉将分装好的假冒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6000粒玉米种子,通过李某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长岭县的宋某800袋,销售金额人民币3.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宋某证言:我在长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我妹妹宋玉琴2015年12月份在长岭县流水镇开了个百姓种业店。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我购买过���我让李某帮助我购进的。
李某在长岭县山清山镇下面的一个村开的鑫玉种业种子店,购进的种子是我帮我妹妹购进的。
李某是在公主岭的王佐辉那帮我买的京科968种子,我没直接跟王佐辉联系,是李某跟他联系的,然后王佐辉给我发货。
2016年1月下旬至2月初货到的。
我一共进了800袋,每袋40元,每袋种子6000粒(玉米),按照销量返利返多少没说,共计32000元。
是用我的银行卡在农村信用社汇给李某提供的银行卡号。
是我妹妹接的货,王佐辉是怎么送来的我不知道,是我妹付运费。
其中的500袋种子销售给在长岭县开江山种业店的姜某了,我妹妹留的300袋种都销售给农户了,150袋是按每袋45元卖的,共计卖6750元,剩150袋是按原价每袋40元卖的,计6000元,共计卖12750元。
2.证人姜某证言:我经营长岭县江山种业,主要销售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
我从2016年4��10日开始经销京科968种子,是我们长岭县种子管理站一个叫宋某给发的货。
2016年4月10日下午,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卖点京科968种子,是正规包装,说下午把种子给我送来,我当时同意了。
我跟宋某认识,他是种子管理站的老人,也是管理我们种子市场的,碍于面子我就同意帮他卖京科968种子。
宋某给我送了500小袋(每袋6000粒)的京科968种子。
我卖完货统一结账。
宋某给我的种子每小袋40元人民币,让我销售的价格是45-50元人民币之间。
我卖出99小袋,还剩下401袋,我是50元一袋卖的,共计4950元。
我弟弟姜某也是卖种子的,他开的店叫天一种业,我匀给我弟弟60袋,其余的39袋我都卖出去了,都不认识,都是顾客来店里买的。
3.证人姜某证言:我是天一种业的法人。
我销售北京德农加10分京科968种子,我是从我姐姐姜某那里拿的,因为我那里没有这种子,想卖卖看销量好不好。
我从我姐姐姜某那里拿了一共60袋京科968种子,在2016年4月12日左右拿的,我不知道京科968种子是假的。
现在京科968种子60袋(每袋6000粒)已经全卖没了,每袋50元,共计3000元。
4.被告人王佐辉供述:2016年2月初,我在长岭县让李某帮我销售了800袋假冒北京德农加10分京科968种子,规格是每袋6000粒,每袋40元,一共销售金额人民币3.2万元。
但这笔钱李某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因为我们挺熟的,我一直忙也没来得及催要这笔钱。
李某把种子销售给谁我不清楚,只是后来一个叫宋某的人打电话给我催要过这批种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系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王佐辉出生于1970年4月17日的自然情况,被告人于兴慧出生于1978年9月30日的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
3.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于兴慧辨认被告人王佐辉就是伙同其销售假冒德农京科968牌种子的人。
4.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①被告人于兴慧到案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能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同伙王佐辉的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使公安机关顺利抓获王佐辉;
②涉案人员刘某,因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查获此人;
③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京科968玉米种子全部扣押在长春市农科院内的仓库内,现未处理。
5.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载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永明,其经营作物范围是杂交玉米,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种子、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种子等,“加10分”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京科968是北京德农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名称。
6.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张某1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侵犯德农公司“德农”、“加10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名义采取调查、投诉、查处、出具鉴定书、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等措施进行市场管控和维护。
7.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鉴定书:载明经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鉴定在证人李某处扣押6973袋6000粒规格为京科968的玉米种子包装袋为假冒该公司的包装袋。
8.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物技术研究中心真实性检验报告:载明送检“京科968销售”与京科968对照为近似品种。
9.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载明李桂荣农业银行卡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交易明细。
10.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佐辉于2011年8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11.证人徐某证言:我将假的德农京科968牌种子包装袋卖给公主岭的王佐辉了,一共卖给王佐辉42000条假包装袋(小袋6000粒标准的),大袋2000条(50公斤标准的)。
王佐辉给我打电话要假包装袋,我就通知河南商丘的张某,张某制作假包装袋,然后张某通过物流发给我,物流将假包装袋运到公主岭的辽西物流后,我就打电话叫王佐辉去取货。
我销售的德农京科968牌种子包装袋,大袋是2元一条,小袋是0.85元一条,王佐辉一共给我52000元钱。
这52000元钱包含小袋的版费3000元,大袋的版费6000元,剩下的43000元钱我提成4000元钱,最后剩下39000元钱就是购买假包装袋的钱。
2015年11月份的时候,王佐辉找到我跟我说想灌包品牌玉米种子,我叫王佐辉先给我提供需要灌包种子的正品包装袋,王佐辉给我提供的是北京德农京科968牌种子的大包装和小包装袋,之后我就给河南商丘的张某能过快递发过去了,并和张某谈好了价格,小袋每条0.85元钱,大袋每条2元钱,我跟王佐辉报了这个价格,王佐辉同意后,说他要42000条小袋和2000条大袋。
王佐辉为了假包装袋能够逼真,又用U盘给我提供了北京德农京科968牌种子包装袋的防伪识别码。
我拿到含有防伪识别码的U盘后就通过快递给张某邮过去了,张某制版花了五、六天时间,然后又过了一个月张某就把44000条假包装袋通过物流给我发到公主岭的辽西物流,货到之后辽西物流给我打电话,我就叫王佐辉去取的货。
12.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在2011年通过网上认识的徐某,我一共卖给徐某44000条假包装袋,其中小袋6000粒标准的42000条,另外大袋2000条50公斤标准的。
通过商丘配货中心配货发到公主岭市,然后电话通知徐某去取的。
我销售的京科968假包装袋是大袋2元一条,小袋是0.65元一条,徐某一共给我41000元钱。
小袋版费3000元,大袋版费6700元,大袋2000条每条2元共计4000元,小袋42000条每条0.65元共计27300元,全部总计41000元。
徐某是通过快递方式先将北京德农种业原生产的京科968种子大小包装袋的样品邮寄给我,让我制版。
随后又将U盘(用U盘给我提供了北京德农京科968牌种子包装袋的防伪识别码)邮给我,然后我就把样品交给厂家加工。
大袋我是委托商丘市进宝编织袋厂制作的,地点是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孙楼村委会孙小李庄,工厂的法人是袁某。
小袋是委托商丘市腾飞塑粒包装公司生产的,他的法人是吕宏磊,地点��是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孙楼村委会孙小李庄里去双八镇的路上,我具体是跟一个姓冯的业务员联系的,电话我没记住。
13.证人张某1证言:2015年2月19日我们公司接到一个农户的咨询电话问长春市农科院是否在长春市长白公路2公里立交桥下农科院销售大厅有卖“加10分京科968”牌6000粒玉米种子种子的,我们说没有,他说我看见有卖的了。
2016年2月2日我就和我的同事李亮,霍利聪到了举报人的举报地点(长春市长白公路2公里立交桥下农科院销售大厅26号厅)发现了“加10分京科968牌”玉米种子,然后我们就以要购买该品牌的种子为目的和摊位的老板协商,最后以每袋42元的价格购买了28袋,一共是1176元。
然后摊位的老板又给了我一张他名片。
他们销售的种子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包装都是不一样的。
第一,我们公司在长春市长白公路2公里立交桥下农科院销售大厅没有此规格(6000粒袋装)的销售点,第二,我们公司的包装袋正面内侧有物流编码,而该包装袋内侧无暗码,第三,我公司包装袋北面条形码处背景为乳白色,而此包装的为透明无颜色。
这个玉米种子我们也正在做真实性鉴定,我们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销售金额每袋在65-70元。
我们公司注册加10分京科968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有效期到2023年2月27日。
我们公司销售6000粒装规格的此种子已经有大概三年时间了。
14.证人孙某证言:2007年,我爱人于兴慧回家告诉我,让我去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农行银行卡,我问他你干什么用,他说公司告诉他,业务款不能汇到自己的卡里,必须是别人的。
第二天,我就去我们家(孤家子镇)附近的农行办理了一张卡尾号为1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办理完后我回家就把卡交给爱人于兴慧了。
2016年2月24日,于兴慧给我打电话说我把这张银行卡注销了,然后我就去农行把这张卡注销了。
这张银行卡一直在于兴慧处,我没有用过,也从没取过钱或者转账。
15.证人袁某证言:我们工厂为张某生产了几匹粮食包装袋,去年我给他生产了2000条玉米种子包装袋。
去年生产的包装袋是加10分京9**玉米种子包装袋,我们单位没有接到有关的授权,只是张某给我提供了加10分京9**玉米种子包装袋的复印件,规格是60乘110公分,我给张某1.1元一条,当时总价值2200元。
我家不生产小编织袋,最近我单位还为张某生产一批郑单958-北京德农的包装袋,这次生产的4000条,规格是60乘110公分的。
每条1.1元,总价值4400元,但是张某只是提走200条,价值220元,剩下的还没有提货,他也就没有付款。
16.证人郁某证言:我是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技术部的实验人员,我和于兴慧���前是同事,后来他离职了,现在就是朋友关系。
我为于兴慧提供了注册的北京德农种业生产的“加10分京科968”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条码。
这个条码是我们公司内部查“串货”用的,对外也有防伪功能,因为我们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
我是2015年12月左右给于兴慧提供的“条码”,我为于兴慧提供的“加10分京科968”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条码分为大袋、小袋,其中大袋我给他提供大约1、2千条左右,小袋给他提供不到1万条左右。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接到于兴慧的电话,电话里他约我出去吃饭,我们就在当天在四平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他就向我要“加10分京科968”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条码,因为我以前跟他一起在公司干活,所以我就答应了,当时我就给他弄了1万来条,我就把弄到的条码存到U盘里给了于兴慧。
17.被告人王��辉供述:我从刘某处购进的种子是以大概30元左右一袋进的。
我跟于兴慧但是也没说具体怎么分工,就是有人跟于兴慧要种子,他就跟我说,我给发货,钱也不是每次都给我转账,基本是说好挣了钱对半分。
基本每次都是于兴慧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要多少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十分京科968”牌“灌包”种子,什么时候要,然后就给我打钱,我就发货。
我去市场找人灌包,每吨300元钱,每次找五、六个人。
于兴慧让我在市场随便找辆车,装完车后直接把司机的电话号码给他,然后他和司机联系。
我销售的假冒的种子是刘某给我提供的,我和于兴慧一共交易了15980袋假冒种子,我一共收了54.5万元,刘某按30元钱一袋给我的,我让于兴慧按40元钱一袋卖。
我俩一共违法获利10万元左右,我的违法所得都让我花了。
我向徐某总共购买过假的北京德农京科968牌种子的���装袋共计4万4千条,其中小袋4万2千条(6千粒标准的),大袋2千条(50公斤标准的)。
大袋2元一条,小袋0.85元一条,我一共给徐某5.2万元,徐某怎么将包装发给我的我记不清了。
18.被告人于兴慧供述:我所销售的假冒北京德农京科968牌种子都是王佐辉提供给我的,当时我俩没明确分工,就是有人跟我要种子,我跟王佐辉说,他给我发货。
我俩的销售种子的钱款往来以我给李桂荣的银行卡转账为准,具体记不清。
不是每次有人给我打钱我都给王佐辉转,说好是赚了钱对半分。
我一共卖了15980袋假冒种子,我给王佐辉汇过54.5万元,我一共收了60.84万元,我非法获利都让我平时消费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佐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兴慧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兴慧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兴慧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兴慧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于兴慧提供同案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属于立功情节,被告人于兴慧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佐辉、于兴慧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于兴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王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于兴慧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元,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假冒“加十分京科968”6000粒玉米种子一万〇七百五十三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