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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铭祥与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申119号
案件名称关铭祥与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铭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凇南西路原创型基地11号房。

法定代表人:伍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铭祥,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再审申请人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铭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关铭祥与东莞市朗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判决,该案与本案被诉内容均一致。

该判决认定朗坤公司未侵犯关铭祥商标权;

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原审判决过于草率,“WASHITAPE”作为商标名称和纸胶带已广泛为业界认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况且商标名称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WASHITAPE”是否构成商品通用名称,不光局限于书面记载,也要考量行业认知。

何况国家商标局己就WASHITAPE是否构成无效正在审理中,是否能够成有效商标未可知。

请求撤销原判,参照(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并申请调查“WASHITAPE”在淘宝网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关铭祥提交意见认为,一、(2015)昆知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并订立了和解协议,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准许了被答辩人的撤诉,并作出了生效的(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222号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又提起上诉或申诉的,依法不应支持。

二、国家商标局已经两次作出了维持答辩人商标的裁定,而且两次作出“WASHITAPE”并非固有词语,更不具有商品名称、功能、用途等提点的权威认定,再次确认了关铭祥注册的商标合法有效。

申请人的缠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推翻国家商标局的权威认定,也不能推翻昆山法院和苏州中院已经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且本案属于调解结案,被答辩人继续缠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审查期间,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该和解协议载明:被上诉人关铭祥同意:若上诉人按(2015)昆知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16年01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关铭祥指定的账户支付赔偿款壹万元整,则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并豁免上诉人在(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其余赔偿义务。

但若上诉人不按上述和解方案履行或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则被上诉人仍可追究上诉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据此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称,因出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判决,故和解协议未履行。

2、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判决,该判决主文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朗坤公司是否侵犯了关铭祥的商标权。

首先,关铭祥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其次,有道词典在线翻译将WASHITAPE翻译为“和纸胶带”,可见,WASHITAPE有其自身含义,且该含义并非朗坤公司独创;

再次,朗坤公司并未将WASHITAPE作为商标突出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最后,朗坤公司使用WASHITAPE并未产生搭便车的效应,未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也不会使公众混淆。

综上所述,朗坤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标,未侵犯关铭祥的商标权,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另,因本院已认定朗坤公司未侵犯关铭祥的商标权,其调查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关铭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关铭祥提供的[2016]第00000557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朗坤公司就第11041697号“WASHITA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557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翻译为网络释义,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及多样性,缺乏权威证明力。

日汉词典的有关解释也没有释明争议商标的具体含义。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WASHITAPE”已成为固定字母组合并且整体己具有明确中文含义,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纸带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功能、用途等特点。

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WASHITAPE”商标系关铭祥持有的有效商标。

朗坤公司就该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557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朗坤公司提供的翻译为网络释义,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及多样性,缺乏权威证明力。

日汉词典的有关解释也没有释明争议商标的具体含义。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WASHITAPE”已成为固定字母组合并且整体己具有明确中文含义,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纸带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功能、用途等特点。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关于争议商标的观点应为本案采纳。

申请人申请调查“WASHITAPE”在淘宝网的使用情况没有必要。

申请人主张“WASHITAPE”即为和纸带,有其自身特殊含义的观点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昆山玉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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