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1260号罪犯徐军,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厦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
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为期2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7个,其中二级达标16个,三级达标7个。
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军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为期2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7个。
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因家庭经济困难,徐军未全额履行罚金刑。
上次减刑期间缴交罚金人民币8700元。
2016年3月至11月陆续向本院共计缴交罚金人民币14750元。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罚金收据等为证。
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投资数额、参与犯罪数额及履行财产刑比例,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予以酌情调整。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建 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关于对罪犯徐军减刑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闽02刑更1260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徐军,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罪犯徐军于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间,伙同他犯在福州,厦门等地设立仓库,其负责生产、组织货源,在未经“CONVERS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销售假冒该品牌运动鞋,已销售金额22633109元,被查获未销售金额22136199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厦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军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为期2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7个,其中二级达标16个,三级达标7个。
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因家庭经济困难,徐军未全额履行罚金刑。
上次减刑期间缴交罚金人民币8700元。
2016年3月至11月陆续向本院共计缴交罚金人民币14750元。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上次减刑裁定书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罚金收据等为证。
四、处理意见与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仅履行人民币23450元。
属有一定履行能力,没有积极履行的。
月均消费45元存疑。
由于其作案时投资数额高达三百多万,犯罪数额二千多万元,被判罚金高达500万元,履行数额少。
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过宽,予以调整为扣减幅度四个月。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省政法四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精神,拟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