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3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俊玲,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号。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
委托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
委托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俊玲、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俊玲、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