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亿信超声波营业部,个体经营者何立志,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龙湾村委会钱屋队492号,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樟深大道南28号6-10号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进,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泰迪德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莞樟西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周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亿信超声波营业部(下称亿信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王泽进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泰迪德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泰迪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电路板(超声波V6.03)”,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530318284.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被告泰迪德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亿信营业部、泰迪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亿信营业部、泰迪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亿信营业部、泰迪德公司负担。
亿信营业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另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而且被上诉人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来源于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其次,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实地调查取证与及时审理本案,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王泽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泰迪德公司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亿信营业部和泰迪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其住所地及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东莞市故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亿信营业部请求将案件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