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86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智勇,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周城惠凤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宏伟街55号。
经营者:付美华,女,汉族,1968年1月4日,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周城惠凤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