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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与李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1175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与李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李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75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际木工机械城**号地4馆4铺。

注册号:440681600943947。

经营者:胡健,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河春,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曼迪,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琦,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诉被告李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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