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356号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AdamR.Kelly,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顺文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环镇路原二中商铺首层(自编号:****号)。
注册号:440682601072915。
经营者:陈顺贤,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顺文服装店(经营者陈顺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