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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971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詹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百强公司)诉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佐必林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世纪百强公司诉称:原告拥有ZL201230139798.X号、名为“组合厅柜(9ST1-19)”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8月29日取得授权,目前合法有效。

被告佐必林公司生产并在被告京东公司网站上销售的型号为“客厅组合柜KTG-1”、“电视柜KD-10”、“酒柜KZ-2”、“饰品柜KZ-1”家具产品落入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6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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