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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北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北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金乡县金乡镇北辰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3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北辰加油站。

住所地:金乡县金乡镇105国道方庙桥南约500米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北辰加油站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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