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00号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茂森,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518号商位经营者。
原告尤海啸诉被告黄茂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海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尤海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