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45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廿里乐来购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经营者:廖芬,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廿里乐来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