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初7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华俊,女,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