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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7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赵华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初7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华俊,女,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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