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清凉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清凉店镇。
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该镇镇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武邑县清凉店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