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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03民初636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6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经营者李雁,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锦豪烟酒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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