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8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林小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8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小勇,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