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刑初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远,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淘宝网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人周远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人杨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年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远、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远、杨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远在阿里巴巴网店等处购买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包装袋、包装盒等商品,包装后通过自己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小美家高端泳衣”、“维多高端比基尼”网店加价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9066.49元。
2015年8月底,被告人杨伟明知被告人周远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经周远雇佣仍帮助其一起在上述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2129.28元。
2016年1月7日,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远租用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古城路古城小区一车库内依法扣押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包装袋、包装盒等物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1007.13元。
2016年1月13日、1月18日,被告人周远、杨伟分别向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建湖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远被建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人民币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远、杨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远、杨伟共同实施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被告人周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远、杨伟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远、杨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未作辩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周远在阿里巴巴网店等处购买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包装袋、包装盒等商品,通过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小美家高端泳衣”、“维多高端比基尼”网店加价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9066.49元。
2015年8月底,被告人杨伟明知被告人周远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经周远雇佣仍帮助其一起在上述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2129.28元。
2016年1月7日,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远租用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古城路古城小区一车库内依法扣押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包装袋、包装盒等物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1007.13元。
2016年1月13日、1月18日,被告人周远、杨伟分别向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建湖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远被建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的证实: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远供述和辩解今天我来到公安机关,我愿意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2015年3月份,我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古城路“古城小区”旁边一个一楼车库内开办网店,网店名字叫“小美家高端泳衣”,经营内衣及裙子等品牌。
后我在淘宝网上搜索“比基尼”。
看到有一种比基尼叫“维多利亚的秘密”,我知道这个品牌是美国的一个高端品牌,这个牌子的比基尼比较贵,也比较好卖。
我就到阿里巴巴搜了下,发现价格比较便宜,和淘宝网上的价格相比便宜得多,我就决定在淘宝网上卖这种比基尼赚钱。
在2015年3月初的时候,我用我老婆濮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小美家高端泳衣”的淘宝网店,用我表婶王某的身份证注册了“维多高端比基尼”的淘宝网店。
网店注册好后,我就在阿里巴巴上购买假的“维多利亚的秘密”这个牌子的比基尼,因为在阿里巴巴网上买的比基尼没有包装盒子,只有一个塑料袋子包装,塑料袋上面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英文字母,我觉得只有塑料袋包装不好看,就在阿里巴巴网上买了包装纸盒,包装纸盒上面也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英文标识,我将比基尼装在包装盒里再卖,一方面更能体现“维多利亚的秘密”这个品牌。
另一方面更加美观便于销售。
后来我就在这两家店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这个品牌的比基尼。
2015年3月份至7月中旬,我在常州做网店,从阿里巴巴进货、包装、淘宝网上客服联系、发货,都是我一个人。
到了2015年7月中旬,我回到固始县的老家,在县城古城路古城小区租了一间车库。
我请我表哥杨伟帮忙,给他一个月三千元钱的工资,后他帮我一起销售。
杨伟平时负责客服,就是和买家联系,买家有什么问题都是由杨伟来答复,他还负责包装。
我平时就负责在网上更新图片,将产品的图片发布到网上去。
我用一个淘宝账号在我的网店上购买商品,然后用我的银行卡付款付到我自己的支付宝里面,以此来提高网店的信誉和销售,便于更好地销售。
我用的是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付款的,这张卡在常州办的,是我自己身份证登记的。
我一共进了7076元包装盒,每个包装盒是4元左右,销售了至少1436件比基尼。
(2)被告人杨伟供述与辩解我和我表弟周远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主动到九龙口派出所来说明问题的。
2015年8月份,我在家没有活干,我知道我表弟周远在家里开网店赚钱,就电话给他,问他需不需要人帮忙,当时周远就同意了,并约定给我一个月3000元钱工资,还答应如果网店做得好年底给我点奖金。
我是八月底去上班的,在河南省固始县古城路古城小区租的三十平方的车库。
刚开始周远就叫我用“维多利亚的秘密”包装盒将网上买家购买的比基尼包装起来,然后打包等快递公司上门取货寄出去,过了几天,周远就教我登陆淘宝的网店,在网上接受订单并且再帮做做客服之类的事。
周远一个月给我一次工资,我一共拿了12000元钱工资。
我们卖的比基尼都是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这个商标品牌的,比基尼外面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塑料袋上面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英文标识,另外,我们还用包装盒包装,包装盒上面也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的英文标识。
2、物证依法扣押的标有“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比基尼、包装盒、包装袋、银行卡、手机等。
3、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照片(2)案发、归案情况①建湖县公安局九龙口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5年9月20日,我所接群众举报称淘宝网一家名叫“维多高端比基尼”的网店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该网店的网址为“shop116746476.taobao.com”。
经查,该网店近三个月内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品品牌泳衣的销售额达十余万元。
建议初查。
②建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③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张琦、唐亮出具的抓获经过周远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10时10分,自行到固始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来说明其在淘宝网上开办“小美家高端泳衣”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局于同日将周远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④建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刘闯、吴箫瑜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周远于2016年1月13日到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后移交我局;
被告人杨伟于2016年1月18日到我局投案。
(3)赃款、赃物扣押清单①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016年1月7日,建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周远租住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古城路古城小区的车库内依法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记账本5本,笔记本电脑1台,“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71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包装盒1箱,内有包装盒盖子(177个)、底盒(32个)、包装袋(233个,标有“维多利亚的秘密”)若干。
另在办公桌上还发现银行卡7张,手机1部(苹果4黑色,屏幕损坏)。
②建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扣押决定书2016年1月21日,依法扣押周远人民币50000元。
(4)购买假冒商品的部分记录及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的记录①证人管某提供的在“维多高端比基尼”淘宝网店购买的两件比基尼照片、快递单(订单号1285028022755523;
时间2015年9月17日,寄件人濮)证人管某的淘宝账号“鱼头babybaby”在淘宝网上购买2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的记录(合计500元,订单号1285028022755523)②被告人周远签字确认的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维多利亚的秘密包装盒的支付宝记录、在“广东维多服饰”的阿里巴巴网店购买维多比基尼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账号okj×××@aliyun.com)③被告人周远签字确认的其在淘宝网的店名为“维多高端比基尼”淘宝店的销售记录(账号okj×××@163.com,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一共交易3439笔,刷单2445笔,其他交易85笔,实际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909笔,实际销售935件比基尼,销售额1777048.61元,其中包含裙子的交易有190笔,按照一件沙滩裙80元计算,沙滩裙销售额为15200元,实际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销售额为161848.61元。
④被告人周远签字确认的其在淘宝网的店名为“小美家高端泳衣”淘宝店的销售记录(账号puy×××@163.com,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一共交易1767笔,刷单1262笔,其他交易34笔,实际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471笔,实际销售478件比基尼,销售额815557.88元,其中包含裙子的交易有80笔,按照一件沙滩裙80元计算,沙滩裙销售额为6400元,实际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比基尼销售额为75157.88元。
⑤被告人周远中行卡流水记录(账号为54×××88)。
⑥被告人杨伟签字确认的在淘宝网的店名为“小美家高端泳衣”淘宝店、店名为“维多高端比基尼”淘宝店的销售记录的销售记录。
4、证人证言(1)证人濮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远妻子)证明其丈夫周远在常州、河南固始县开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牌子泳衣,2015年7月份杨伟过来帮忙的事实。
(2)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伟妻子)证明周远在河南固始县租房子开淘宝网店销售泳衣等商品,杨伟也一起帮忙的事实。
(3)证人管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淘宝店“维多高端比基尼”购买2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比基尼,发现是假冒后报案的事实。
(4)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淘宝店“维多高端比基尼”购买1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配件胸垫,付了81元钱的事实。
(5)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淘宝店“维多高端比基尼”购买3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比基尼,付了275元钱的事实。
5、鉴定意见(1)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经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授权,我司对建湖县公安局送检的淘宝店“维多高端比基尼”所销售的2套VICTORIA’SSECRET的泳衣产品鉴定结果如下:1.橙色泳衣上的吊牌标有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是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的产品;
2.蓝色泳衣上的吊牌标有VICKY’SSECRET注册商标,不属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注册的商标,不是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的产品。
(2)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建湖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7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古城路古城小区的出租屋现场查获的标有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文胸、内裤等产品:1.维多路亚的秘密比基尼泳衣71套(附照片);
2.维多利亚的秘密包装袋442个(附照片)。
经抽样鉴定,我司确认上述样品上使用的“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为假冒商品。
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管理公司从未授权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或销售标有“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产品。
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管理公司授权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6、搜查、远程勘验笔录(1)建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搜查笔录(2)远程勘验笔录2016年1月20日,建湖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到建湖县公安局九龙口派出所的委托:请求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
远程勘验工作于2016年1月20日17时30分开始至2016年1月20日17时50分结束。
勘验对象是:使用支付宝账号为“okj×××@163.com”,密码为“okjucheng654321”登陆的支付宝内的交易记录;
使用支付宝账号为“puy×××@163.com”,密码为“okjucheng789.”登陆的支付宝内的交易记录;
使用支付宝账号为“okj×××@aliyun.com”,密码为“zhouyuan1230.”登陆的支付宝内的交易记录勘验目的:对上述3个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证据固定。
屏幕录像1部、下载压缩文件3个(周远-维多支付宝;
周远-小美;
周远)、对下载压缩文件计算其MD5值。
7、电子数据建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提取被告人周远淘宝店“维多高端比基尼”、“小美家高端泳衣”的支付宝账户销售记录、以及支付宝账户okj×××@aliyun.com的记录的电子取证光盘。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杨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远、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周远、杨伟共同实施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被告人周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周远、杨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远、杨伟当庭认罪悔过,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本院对被告人周远、杨伟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比基尼、包装袋、包装盒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