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60号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廊坊虹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安头屯镇双安路南侧家具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杜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太伟,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虹森家具有限公司、杜太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