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9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幻彩图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驿后街2号楼北5单元1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孙文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幻彩图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新乡市幻彩图文有限公司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现处于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一致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认可上述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新乡市幻彩图文有限公司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