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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蛟与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15号
案件名称沈文蛟与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文蛟,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15号原告:沈文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区路925号A区V464。

法定代表人:武亚青。

原告沈文蛟与被告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8504.2、名称一种组合式衣帽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沈文蛟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和解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蛟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4.38元,减半收取计2307.19元,由原告沈文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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