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8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光复眼镜店。
经营者:陈义学,男;
经营类型:个人工商户;
注册号:420683600013230;
经营场所:枣阳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城县城关镇光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光复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光复眼镜店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