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61号罪犯郑振洪,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振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振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郑振洪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见缴纳发票)。
本院认为,罪犯郑振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振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振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振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