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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予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4刑更第1634号
案件名称周某某不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634号罪犯周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廖楷瓒、邱爱东;

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吴晓佳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周某某到庭受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10次;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社区出具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虽取得一定的考核成绩,但其具有一定履行财产刑的能力未能积极缴交罚金,对其从严掌握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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