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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雅安店、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562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雅安店、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雅安店,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雅安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大地家园子期园1栋1层商2、车3、4号。

负责人刘翠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男,员工。

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11号地。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雅安店、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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