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19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鼎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1980-9。
法定代表人金利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卫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绍兴路17弄3-4号W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9814805XN。
法定代表人钟少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广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鼎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勇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