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0580号原告:童补兴,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六联奥子头村8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伟。
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深圳市酷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深圳市酷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16年12月8日,原告童补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酷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酷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